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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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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。既事而退,柴于上帝,祈于社,设奠于牧室。遂率天下诸侯,执豆笾,逡奔走;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历、文王昌;不以卑临尊也。上治祖祢,尊尊也;下治子孙,亲亲也;旁治昆弟,合族以食,序以昭缪,别之以礼义,人道竭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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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仲祖、劉真長造殷中軍談,談竟,俱載去。劉謂王曰:“淵源真可。”王曰:“卿故墮其雲霧中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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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問秀才:“吳舊姓何如?”答曰:“吳府君聖王之老成,明時之俊乂。朱永長理物之至德,清選之高望。嚴仲弼九臯之鳴鶴,空谷之白駒。顧彥先八音之琴瑟,五色之龍章。張威伯歲寒之茂松,幽夜之逸光。陸士衡、士龍鴻鵠之裴回,懸鼓之待槌。凡此諸君:以洪筆為鉏耒,以紙劄為良田。以玄默為稼穡,以義理為豐年。以談論為英華,以忠恕為珍寶。著文章為錦繡,蘊五經為繒帛。坐謙虛為席薦,張義讓為帷幕。行仁義為室宇,修道德為廣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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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事也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烦矣。”子曰:“好贤如《缁衣》,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爵不渎而民作愿,刑不试而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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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萬壽春敗後,簡文問郗超:“萬自可敗,那得乃爾失士卒情?”超曰:“伊以率任之性,欲區別智勇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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